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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要账公司阐述秦某与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该公司欠付秦某33156元结算款的事实

发布:嘉兴讨债公司 时间:2024-01-21 点击:33 官网:https://jiaxing.wjfzxh.com/

公司所欠的结算款尚未结清,再次索要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那么原来的欠款由谁来偿还?近日,嘉兴要账公司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秦某与杨某、周某所经营的企业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有效期期间,秦某承接杨某、周某的装修施工项目。双方约定:杨某、周某按照秦某的施工进度支付给工程进度款。后因杨某、周某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经协商,对秦某已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结算,秦某随后把工地移交给杨某和周某自行安排。


2022年8月14日,双方经协商共同完成了项目结算,签订的《结算单》载明杨某、周某15天内将项目结算款33156支付给秦某。约定时间到期后,杨某、周某未按时间付款。


2022年12月,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清算即在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


2024年1月,因多次索要结算款未果,秦某将杨某、周某起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劳务承包合同、项目结算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秦某与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该公司欠付秦某33156元结算款的事实,此费用应由公司支付给秦某。


现该公司虽已注销,但由于被告杨某、周某在没有对公司债务进行彻底清算的情况下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被告杨某、周某作为该公司的原股东应给付秦某尚欠的结算款。


诉讼中,被告杨某通过微信向秦某转账共6156元,尚欠秦某27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周某向秦某支付尚欠结算款27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使注销公司,原公司股东依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标题:嘉兴要账公司阐述秦某与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该公司欠付秦某33156元结算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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